「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旨在為曾擔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提供生涯和職涯輔導規劃,肯定其表現並提供必要協助。現行法規未針對非績優運動選手的生涯規劃提供足夠支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曾擔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解決其退役後的生涯和職涯規劃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組織辦法之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肯定運動選手表現,提供退役後輔助;疑慮:實施成效、經費來源、輔導品質、適用範圍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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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2-06
交付審查2024-12-06
委員會審查2026-06-04
委員會發文2026-06-12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楊瓊瓔、羅廷瑋、陳菁徽、林倩綺、游顥、鄭正鈐、羅智強等18人,有鑑於現行法規對於非績優運動選手之生涯或職涯輔導規劃皆付之闕如,對於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雖未得牌仍應肯定其表現,提供選手必要協助,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並賦予訂定組織辦法之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輔導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要點》皆為針對績優運動選手所訂定之就業輔導辦法,然對於全體運動選手之生涯或職涯輔導規劃卻付之闕如。
二、經查政府輔導退役運動員政策,多以體育教師、教練等職業作為運動員轉職之優先考量,且多數運動員退役規劃,亦常以教師、教練為主;然相關職缺不僅有限,對於多數未符合績優運動選手資格者,其退役後之生涯或職涯輔導機制並不充足。
三、有鑑於運動員需長期培訓,並投入其畢生心力為國家奉獻,且其黃金年齡比起一般職業短暫,即便沒有獲得獎牌仍應予以肯定,並提供其退役後之相關協助。
四、爰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退役後之生涯和職涯規劃輔導,同時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組織辦法之責。
提案人
連署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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