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優生保健法,將法律名稱改為「生育保健法」以去除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用語,並修正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另增訂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對人工流產意見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的機制。理由是配合身障者權利公約、CEDAW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婦女身體自主權、去除歧視性用語,並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第三方介入的協助管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齡婦女、其配偶,以及需人工流產的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優生保健法名稱為生育保健法及相關歧視用語;修正人工流產與結紮須配偶同意之規定;增訂未成年人等與法定代理人意見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CEDAW與身障者權利公約、保障婦女自主權、去歧視、給未成年人救濟管道;疑慮:取消配偶同意對家庭與配偶意見的影響、司法介入未成年人決定的可行性與時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名稱與用語更動之外,配偶同意與司法介入是實質爭點,可關注委員會的權益衡平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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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王美惠、沈伯洋等19人,鑒於優生保健法名稱有對身心障礙歧視之嫌,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爰修訂本法名稱為生育保健法。又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精神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故修正本法之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需經配偶同意之規定及增訂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於人工流產決定意見不一致時,得聲請由司法機關介入作為第三方協助機制,爰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優生」相關用詞有歧視身心障礙、特殊疾病、遺傳性疾病者之嫌。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修正本法文字。
二、為符CEDAW國際公約,保障婦女身體自主權,爰修正進行人工流產手術及結紮手術需配偶同意之規定。
三、增訂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不同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實施人流產,得聲請由法院盡速裁定之規定,以免未成年人暴露於健康風險、無法取得妥善醫療照護。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優生保健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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