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並將法律名稱改為「生育保健法」。立法說明指為呼應CEDAW、CRPD公約,去除「優生」一詞對身心障礙與遺傳疾病的歧視,並廢除人工流產、結紮的配偶同意權、調整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相關規定,及修正主管機關名稱與性別中性用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立法說明認為可保障懷孕女性與成人的身體自主與生育權、去除對身心障礙與特定疾病的歧視用語。
主要影響對象
懷孕女性、欲結紮的成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醫療人員與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律名稱為「生育保健法」;修正主管機關名稱與性別中性用詞;調整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相關條文;廢除人工流產與結紮的配偶同意權;修正醫師告知義務相關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去除歧視性用語、保障身體自主與生育權、符合CEDAW與CRPD、配偶不應有同意權;疑慮:配偶與家庭在生育決定中的角色、未成年人同意規定的調整、相關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刑法墮胎罪修正案相關,建議兩案對照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