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並將法律名稱改為「生育保健法」。立法說明指為呼應CEDAW、CRPD公約,去除「優生」一詞對身心障礙與遺傳疾病的歧視,並廢除人工流產、結紮的配偶同意權、調整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相關規定,及修正主管機關名稱與性別中性用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立法說明認為可保障懷孕女性與成人的身體自主與生育權、去除對身心障礙與特定疾病的歧視用語。
主要影響對象
懷孕女性、欲結紮的成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醫療人員與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律名稱為「生育保健法」;修正主管機關名稱與性別中性用詞;調整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相關條文;廢除人工流產與結紮的配偶同意權;修正醫師告知義務相關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去除歧視性用語、保障身體自主與生育權、符合CEDAW與CRPD、配偶不應有同意權;疑慮:配偶與家庭在生育決定中的角色、未成年人同意規定的調整、相關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刑法墮胎罪修正案相關,建議兩案對照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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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等17人,有鑑於優生保健法自2009年修正以來,未再進行修正,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觀念之改變,有進行修正與討論之必要。為尊重懷孕婦女之身體自主權與生育權,消彌優生保健法對身心障礙、特殊疾病及遺傳性疾病之歧視性,爰將法律名稱改為「生育保健法」,爰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平等意涵,消除「優生」一詞對身心障礙、特殊疾病與遺傳性疾病所暗示之歧視,以及保障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爰修正部分條文。
二、根據行政院組織再造,將主管機關名稱進行文字修正。
三、根據我國刑法之修正,以及性別平權價值,將隱含性別權力與偏見之用法,修正為中性用詞。
四、按未成年少女不敢或不願意將懷孕事實告知法定代理人,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對人工流產之同意,可能私自尋求密醫或服藥,反更陷入不利處境之社會情況;法定代理人同意權可能反未能保障其健康,爰修正相關條文。
五、為保障女性身體自主權及生育權,懷孕女性應擁有自主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利,不須受到他人之影響,爰廢除配偶同意權。
六、為保障身體自主權及生育權,成人應有自己決定是否進行結紮手術的權利,不須受到他人之影響,爰廢除配偶同意權。
七、因結紮與人工流產牽涉到病患個人自主權,醫師僅有告知實情與提供醫療建議之義務,無須對病患進行說服、勸說,爰修正相關條文。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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