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郭昱晴、賴惠員、邱志偉等16人提出,修正優生保健法。一方面因「優生」等用詞被指有歧視身心障礙、遺傳性疾病者之嫌,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相關文字;另一方面為符CEDAW公約,調整婦女結紮、人工流產等身體自主權相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去除法規中具歧視疑慮的「優生」用語、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並強化婦女在結紮與人工流產上的身體自主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婦女、身心障礙者、醫療院所及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律名稱與「優生」相關歧視性用詞;修正婦女結紮、人工流產權利相關條文以符CEDAW;並就民國98年修正後與其他法規牴觸處作文字修正(具體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去除歧視性用語、落實CEDAW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婦女身體自主;疑慮:人工流產相關要件如何修改涉及不同倫理與價值立場,各界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兼含用語去歧視與生育自主兩大議題,建議分別檢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