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七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時,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或代表參與。提案理由是現行條文未要求政策制定時納入身障者意見,恐忽略其體育活動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讓身心障礙者在全國體育政策制定過程中有參與及表達需求的管道,落實身障者體育活動權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身心障礙者及其團體、體育政策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七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時,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或代表參與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應保障平等參與,納入身障代表可落實其體育權益;疑慮:參與管道的代表性與實際效果、與現行程序的整合等實務問題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納入特定群體參與的修法,可注意參與是否具實質影響力,而非僅形式諮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黃建賓等16人,鑒於現行條文「國民體育法第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制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鼓勵國民建立良好之運動習慣,擁有強健之體魄,然該條文卻未規定於制定政策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及代表參與,聽取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及建議,於政策制定時忽略其權益,將使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受損,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時,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或代表參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現行條文「國民體育法第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制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鼓勵國民建立良好之運動習慣,擁有強健之體魄,然該條文卻未規定於制定政策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及代表參與,聽取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及建議,易於政策制定時忽略其權益,將使身心障礙者之運動活動權益受損。
二、此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0條第5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另於現行「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亦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為落實對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權益保障,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確有修改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為確保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時,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或代表參與。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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