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8070000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案修正刑法,針對偽造、變造車牌等行為。現行實務將車牌視為「特種文書」(第212條),刑度較輕;草案主張回歸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的基礎條文(第210、211條)處斷,並對意圖營利的偽造行為加重其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加重偽造車牌並販售牟利者的刑責,並讓無辜被冒用車牌的車主減少牽連,回應社會對車牌偽造氾濫的關切。
主要影響對象
偽造、變造各類文書(含車牌、護照)者,被冒用車牌的車主,以及審理文書犯罪的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212條,取消以特種文書區分的較輕刑度,使偽造、變造車牌等行為依客體為公或私文書回歸第210、211條處斷;並修正第210、211條法定刑下限,對意圖營利偽造、變造文書者加重其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車牌偽造嚴重危害公共信用與社會秩序,現行特種文書罪過輕,應加重嚇阻並修正易混淆的法律用語;疑慮:調高基礎條文法定刑下限會牽動大量文書犯罪案件,須評估是否過度刑罰化及對輕微情節者的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刑度下限的調整往往牽動條文外的廣泛案件,閱讀時可一併看修正對照表確認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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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麥玉珍、林倩綺、徐巧芯、羅廷瑋、洪孟楷、黃建賓等16人,鑑於近期偽造車牌氾濫,更有不肖之徒偽造車牌並販售牟利,而偽(變)造車牌之行為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係以偽(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斷,然該條法定刑過輕,且法律用語易生混淆,而有加以修正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係對偽造、變造特種文書行為之處罰,於立法之初係考量該等文書多為求職謀生或貪圖一時便利起見,其情實有可憫之處而與偽造、變造他種文書有別,故以本條科以較輕之刑。然查該條相關用語係仿自日本刑法,除詞語涵義徒生混淆之外,且其犯罪情節並未較輕,侵害公共信用往往亦較一般公私文書為大,又本條以偽造或變造特定種類之文書區分並即給予較輕刑度之寬典,恐有過度寬待情節毫無可憫之人(例如偽造護照之人蛇集團),而有修正之必要。
二、鑑於近期偽造車牌氾濫,更有不肖之徒偽造車牌並販售牟利,且使遭偽造車牌之車主枉受牽連,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惟司法實務認為車牌係屬特種文書,致其無法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是否僅係為謀生或貪圖一時便利而僅得一律處以較輕之刑,殊有未洽。
三、為有效改善上開問題,爰將第二百十二條以是否屬於特種文書之區分方式予以修正,使其依行為客體為私文書或公文書而回歸基礎條文(第二百十條及第二百十一條)處斷,即可加重偽(變)造車牌罰則,並修正該二條之法定刑下限,給予法院依第五十七條就個案犯罪動機及目的適度量刑,另就意圖營利而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者加重其刑,藉以嚇阻行使偽造車牌及偽造車牌牟利之行為。

提案人

連署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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