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廢除第288、289、290條(墮胎相關)並修正第24章章名與第291條文字。立法說明援引CEDAW公約應修訂視終止懷孕為犯罪的法律,及《優生保健法》已採「人工流產」用語,主張刑法不應再使用「墮胎」字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立法說明認為可呼應CEDAW精神、保障女性身體自主與生育權,並統一刑法與優生保健法的用語。
主要影響對象
懷孕女性、醫療人員、司法與衛生主管機關,及關注生育與胎兒議題的各方。
修正了哪些條文
廢除第288、289、290條;修正第24章章名及第291條文字,將「墮胎」相關用語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CEDAW、保障女性身體自主與生育權、撤除懲罰性規定、用語去汙名化;疑慮:胎兒生命保護、與現行人工流產規範的銜接、社會與倫理價值的不同立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刑法墮胎罪章存廢議題,留意與優生保健法修正案併同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