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修正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將「修復式正義」制度納入軍人權益救濟程序。提案理由是修復式正義已在我國多部法律法制化,軍方亦已試行轉介修復多年並具成效,宜提升至法律明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軍人權益救濟案件處理期間,業管機關經當事人同意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有助化解衝突、修復關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軍人權益救濟程序的當事人、軍方業管機關及承接修復的機關、機構或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明定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之業管機關於案件處理期間,得經當事人同意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將修復式正義制度法制化(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復式正義在先進國家與我國多部法律已行之有年並具成效、有助凝聚部隊向心;疑慮:軍中位階關係下當事人同意是否真正自願、轉介機制與救濟權益保障的銜接仍待規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對照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等已法制化的修復式正義條文,比較適用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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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4人,鑑於修復式正義因具有促進人際關係上的相互理解與尊重,先進國家採用修復式正義的方法來處理衝突行之有年,且被證實能有效促使犯罪或偏差行為之改正,多數國家已納入法律規定或政策框架中。因此,民國(下同)108年起,修復式正義已陸續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完成法制化。而空軍及陸軍司令部亦分別105年及108年於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中令頒轉介修復之規定多年,迄今已有七十三件轉介修復,其中三十四件進行對話,對於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凝聚部隊向心力,團結士氣有相當成效。為使上揭軍隊運用修復式正義制度法制化,參考上揭法令,明定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之業管機關,在案件處理期間,經當事人之同意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爰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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