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增訂「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目的是建立優秀學生體育選手培育的系統性規劃與經費,對高中以下學生選手及有功教練於國內外賽事獲獎給予獎勵,並以社區為單位推動運動發展計畫。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學生選手培育、選手與教練獎勵及社區運動推廣提供法源,有助全民體育與基層體育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高中以下學生選手、基層體育教練、社區民眾及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分別規範選手培育、獎勵與社區運動發展,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系統化培育學生選手、獎勵基層教練、提升社區運動風氣;疑慮:經費規模與財源、各地方政府執行落差,可能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增條文涉及經費承諾,可關注配套預算與執行機關的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