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李柏毅等16人提案修正菸酒稅法部分條文。重點是將第十九條罰鍰下限一倍改為「三倍以下」、刪除滯納金相關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並定明利息基準日,並刪除廢止專賣制度後過時的米酒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菸酒稅違章者可依個案輕重適用差異化罰度,滯納金與利息規定也與稅捐稽徵法統一、減少法規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納稅義務人、業者與財政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滯納金計徵與移送執行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定明利息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第十九條罰度由「一倍至三倍」改「三倍以下」;刪除米酒過時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固定下限過苛、法規應一致、過時條文應刪;疑慮:罰度彈性化恐使執法標準浮動,需明確裁罰參考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賴惠員、張智倫等多件菸酒稅法修正方向高度重疊,宜觀察併案整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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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現行菸酒稅法第十九條關於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裁處罰鍰下限一倍之規定有修正必要;另檢討不合時宜之罰則,並配合稅捐稽徵法修正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加徵滯納金規定,爰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刪除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計徵方式與逾繳納期限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並定明應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
二、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
三、刪除配合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所定就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之罰則規定。
四、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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