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於公務人員甄選的國家語言能力考量中,納入所轄族群(如原住民族)語言溝通的需要。提案理由為落實原住民族語的國家語言地位,並強化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與民眾的溝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原住民族地區的公務服務更重視在地族語溝通能力,提升對族群民眾的服務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地區的民眾、應考與在職公務人員,以及地方公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將所轄族群語言溝通需求納入公務人員甄選的語言能力考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族語使用權、提升地區公務服務品質;疑慮:將語言能力納入甄選的範圍與標準、對招募與人力調度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甄選資格的條文,可留意實施範圍與彈性的配套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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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黃仁、盧縣一等21人,有鑑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明確將原住民族語言正式定義為國家語言,為落實原住民語國家語言地位,且為強化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與民眾溝通便利性,進而提升服務品質,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世界語言權宣言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有語言社群均有資格在其地區內以其語言作為官方用途,宣言第十六條亦表明一個語言社區的任何成員都有權在其與政府的聯繫中使用自己的語言,也有權得到這種語言的答覆。
二、原住民族語言已定義為國家語言,為使語言發展延續擴大,政府有責任於適切範圍內積極創造原住民語言使用及溝通環境。
三、現行《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指出,為提供國民適切服務,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做為資格條件。惟服務之基礎為無障礙之溝通,非僅視業務需求即可,為使法條臻於完善,爰納入所轄族群之語言溝通考量,以保障原住民族地區民眾享有最佳之政府服務。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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