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明確化「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的文意,要求本土語言課程於國小、國中、高中各階段的各年級實施。提案者認為原條文用語不明,恐使部分年級未開課而導致學習中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確保本土語言課程在各教育階段的各年級連續實施,保障學習連續性與學生受教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小學及高中學生、本土語言師資與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第二項,明確各教育階段各年級均應實施本土語言課程之文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本土語言學習應具連續性,原條文用語不明恐造成中斷,須明確規定各年級實施;疑慮:全面開課的師資與時數配置等執行面條件須一併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條文文意明確化的同時,可留意師資供給等配套是否跟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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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中所稱「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文意未臻明確,導致原條文之立法意旨造成誤解,恐使本土語言課程未於各階段之各年級實施,影響本土語言於國民教育階段之發展及學生受教權益,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並自111學年起列為中小學生必修本土語言。考量本土語言之學習應具連續性,惟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所指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若未明確指稱課程應於各階段之各年級實施,恐產生學習中斷之問題,爰此修正第九條第二項。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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