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將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等特殊語言族群的語言溝通需求,明確納入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甄選時得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作為資格條件的依據。提案目的為保障當地居民洽辦公務時的語言溝通便利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居民在洽辦公務時可望獲得更具語言溝通能力的公務人員服務,提升服務的可及性與便利。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居民、應考公務人員,以及中央與地方人事、考選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於現行得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作為公務人員甄選資格之規定中,明確納入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等所轄族群之語言溝通需求(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保障特殊語言族群居民洽公的語言便利、強化在地公務服務適切性;疑慮:將語言能力列為甄選資格可能影響考選範圍與用人彈性,適用地區與職務認定須明確以兼顧公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讓語言能力成為部分公職甄選的加分或門檻,留意適用地區與職務範圍,才知道影響哪些考生與民眾。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0人,鑑於現行《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規定,為提供國民適切服務,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做為資格條件,惟亦有必要將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等特殊語言族群之語言溝通便利性納入規定,在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時,明確將所轄族群之語言溝通需求納入,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做為資格條件,以保障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等特殊語言族群之居民,亦能獲得政府公務人員適切服務及提供洽辦公務時語言溝通便利性,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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