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要求各單項運動協會應設有原住民理事。目的是發掘培養原住民體育人才、完善其養成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原住民在各單項運動協會的治理中有代表席次,有助於原住民體育人才培育議題被納入決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單項運動協會、原住民體育選手及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明定各單項運動協會應有原住民理事;詳細條文比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住民運動表現傑出,應在運動協會治理中保障參與以利人才養成;疑慮:以法律強制特定身分理事名額是否影響協會自主、名額如何界定與運作。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保障席次是讓特定群體進入決策圈的一種設計,可留意名額認定與實際運作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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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有鑑於原住民於各類運動項目表現卓越,為培育原住民體育人才,完善原住民體育選手養成。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發掘及培養培育優秀原住民體育人才,完善原住民體育人才養成,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各單項運動協會應有原住民理事。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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