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第七、十、十一條,明定考試委員為院會主體,憲法所定考試院職掌的政策及重大事項應由考試委員共同行使,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等下級機關主管須列席院會配合協助。並要求考試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送立法院備查,另定本法修正施行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釐清考試委員與所屬部會在院會中的角色分工,並透過送立法院備查強化外部監督與資訊透明。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等機關及其人員,並涉及立法院監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涉及院會主體、部會主管列席、規則處務規程送立法院備查及施行規定;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考試委員共同行使職權、強化立法院備查監督;疑慮:部會主管列席義務與院會主體界定可能牽動既有權責分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憲政機關組織的修法,建議對照現行條文與提案版本逐條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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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考試委員為考試院院會之主體,憲法所定考試院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應由考試委員共同行使,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作為考試院之下級機關,其主管應列席院會配合協助考試委員行使職權;考試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應送立法院備查,另明定本法修正施行規定,爰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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