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將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的羈押日數也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屬於依大法官解釋失效範圍所做的配合修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無期徒刑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全數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落實平等原則與人民基本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無期徒刑受刑人及司法、矯正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將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亦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呼應釋字第801號解釋宣告失效部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依釋字第801號解釋將未逾一年羈押日數算入,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疑慮:本案性質為配合釋憲的修正,公開爭議相對有限,主要在條文文字是否周延。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配合大法官解釋的修法多屬把判決效力寫進條文,可留意是否完整對應解釋意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司法院釋字第八零一號解釋宣告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按司法院解釋意旨,將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亦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宣告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理由書揭示,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所採取之差別待遇手段,與其所示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之執行仍應有不同標準,與公平之目的達成間,難謂有實質關聯;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該規定應自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申言之,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應全數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已符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
三、為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意旨,將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亦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