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放寬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資格條件,規定聘僱外國人照護80歲以上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免巴氏量表)。動機為因應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龐大失能照護需求及少子化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照護80歲以上長者的家庭可省去檢附巴氏量表的程序,較快聘得外籍看護、緩解照護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需照護的高齡長者家庭、外籍看護移工、醫療機構及長照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六條,新增照護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國人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免巴氏量表減少民眾困擾、滿足長者照護需求;疑慮:缺少專業評估恐影響資源配置,並可能排擠本國長照與看護人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門檻為80歲以上,與其他含癌症病況條件的版本不同,併案時可注意適用範圍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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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0-25,2024-10-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0,2024-12-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7,2024-12-3
三讀2024-12-27,2024-12-3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羅廷瑋、楊瓊瓔、顏寬恒、邱鎮軍等16人,鑑於我國預於民國一百十四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更推估,未來臺灣將有超過一百十八萬失能人口需要照顧,並因少子化趨勢,老年人口照護需求亟需解決。惟現行制度,八十歲以上長者申請家庭看護移工須檢附上巴氏量表,徒增民眾之困擾。為滿足老年人口之照護需求,緩解照護長者之家庭壓力,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資格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預於民國一百十四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亦即老年人口佔總人口超過百分之二十,凸顯長者照護需求增加。
二、依現行規定下,民眾申請家庭看護移工,須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後,檢附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徒增需照護之長者及其家屬不便、困擾。
三、綜上,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民眾聘僱外國人照護八十歲以上長者,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減輕受照護長者及家屬負擔。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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