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7990000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0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六條條文,加強對偽造、變造汽車牌照及其行使、冒名行為的刑罰。因應偽造車牌違法情況增加,擬提高罰則以嚇阻犯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執法機關打擊犯罪、維護交通安全和秩序,減少偽造車牌的使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偽造、變造汽車牌照者及其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汽車牌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汽車牌照者,按偽造、變造規定處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打擊偽造車牌犯罪、維護交通安全;疑慮:可能加重民眾處罰、影響經濟。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須經審議及公決,相關影響待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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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李昆澤、吳秉叡、陳冠廷等17人,鑒於近年來使用偽造車牌之違法情況愈來愈多,且成為犯罪工具,不少毒販及預謀犯罪者以偽、變造車牌犯案;詐騙集團更使用假車牌駕車載車手取款,製造斷點避免警察追查。惟關於偽造、變造車牌之處罰,現行刑法將其與偽(變)造旅券等同視之,罰則過輕,難收嚇阻之效。此外,就汽車牌照而言,其型式、顏色及編號皆由政府定之,是汽車可合法在道路上行駛的許可憑證,每輛車在領取牌照後皆有其獨有的車牌,不可以與其他車輛交互使用,相當於車輛的身分證,其遭偽造、變造又被使用,不僅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更有損交通管理及公路監理的成效,綜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偽造、變造汽車牌照及其行使、冒名行為加強刑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報載近來使用偽造車牌之違法情況愈來愈多,根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統計資料,光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被查到的偽造車牌2022年有539輛;2023年有924輛;今(2024)年1到5月則有837輛,比去年同期的258輛增加240%、暴增2.24倍,相當於國道上每天約有約6輛掛違規車牌的車輛趴趴走。偽、變造車牌情況氾濫到甚至讓不肖人士感到有利可圖,透過如抖音、臉書社團、LINE等社交平台交易假車牌,有從國外進口變造車牌且以高於成本2倍以上的價格轉售,還有在知名網路賣場上標榜「客製化、高仿真」製作,價格從數百元的塑膠、壓克力材質,到破萬元的高仿真材質可任君選擇,顯見假車牌氾濫的情況有多嚴重。偽(變)造車牌經常成為犯罪或違法的工具:不少毒販及預謀犯罪者以偽、變造車牌犯案;詐騙集團更使用假車牌駕車載車手取款,製造斷點避免警察追查。另外,也會造成無辜民眾坐收「烏龍罰單」的擾民事件(例如民眾車牌遭人盜用,慘接超速、闖紅燈、闖警方酒駕臨檢站、違停等5張罰單),以及用偽變造車牌逃漏國道通行費等。
二、又就汽車牌照而言,其型式、顏色及編號皆由政府(交通部)定之,是汽車可合法在道路上行駛的許可憑證,每輛車在領取牌照後皆有其獨有的車牌,不可以與其他車輛交互使用,相當於車輛的身分證,代表著每部車輛的身分,並儲存著該車歷史。交通(公路)監理機關之所以將各車種車牌的外型及編碼採不同的設計,如車牌顏色、號碼編排、特殊標誌、尺寸等,係利於辨識及管理,包含車輛的新領、異動、保險、賦稅及違規行為等,車牌可說是交通監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其若遭偽造、變造又被使用,不僅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更嚴重損及交通及公路監理的成效。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雖已加強查緝及取締,然仍防不勝防,深究其處罰規定,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稱「特許證」,係指特許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汽車牌照。若將上開特種文書持以行使,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則依所涉偽造、變造文書規定處斷。關於偽造、變造車牌之處罰,現行刑法將其與偽(變)造旅券等同視之,罰則過輕,難收嚇阻之效。按「特種文書」可能亦具公文書之屬性,其內容若有偽造、變造情事,對於公信力及公共利益之損害未必僅屬輕微。然相對於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現行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刑罰顯屬較輕。另,參考戶籍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關於偽造、變造汽車牌照及其行使、冒名行為均有加強刑罰之必要而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偽造、變造汽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變)造汽車牌照者,依偽造、變造之規定處斷。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偽(變)造汽車牌照者,亦同。將汽車牌照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汽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二百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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