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項草案修正刑法第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及第二二七條(與未滿十四歲者性交罪),起因於兒童被性侵案件。提案要處理對未滿七歲幼童性交時,因實務上無強暴脅迫事證而難以適用較重刑度的問題,以強化對幼童性自主權的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對未滿七歲幼童的性交行為在法律適用上更明確,避免僅能依刑度較低的第二二七條論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滿七歲(及未滿十四歲)的兒少被害人、相關行為人,以及審理性侵案件的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二二二條與第二二七條,將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庭決議的見解明文化,落實對未滿七歲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法對未滿七歲幼童的性自主權保障不足、最高法院決議無拘束力恐生個案落差;疑慮:對未違反意願情形仍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是否與法律體系理論相符尚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兒少保護與刑度的修法,建議同時看「保障被害人」與「罪刑相當」兩個角度,避免只看單面論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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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林月琴、郭昱晴、陳培瑜等20人,鑒於近期兒童被性侵案件頻傳,依現行法律,如利用未滿七歲兒童懵懂不解人事,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任何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無法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能適用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落實對未滿七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於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中,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但行為人並沒有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方法,則實務上究竟應該如何對該行為人論罪」法律問題進行研討,最後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認為應該從保護該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的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行為,最後採取「倘被害人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而為性交,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行為人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之見解,以落實對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二、承前,該決議見解針對行為人與未滿七歲之被害人為性交之情形,無論有無違反意願之客觀事實,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強制性交罪,意在落實對未滿七歲被害人性自主權之保障。惟在行為人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下,仍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之,是否有違法律體系理論,滋生疑義。
三、又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74號解釋,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本質上無拘束法官之效力,個案法官仍有可能不採取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庭決議的見解,且仍論以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現行法律對未滿七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未盡完整。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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