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項草案修正刑法第一四○條的侮辱公務員與侮辱職務罪,直接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判決認定侮辱職務罪部分違憲、已於113年5月24日失效,侮辱公務員罪則須限縮適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條與憲法法庭判決一致,並讓人民對政府施政的批評、質疑等言論獲得明確的言論自由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以及對公務員或政府施政表達意見、批評的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依憲判字第5號判決刪除本條後段侮辱職務罪規定,並將前段侮辱公務員罪限縮為基於妨害公務目的、足以影響公務執行的當場侮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法法庭判決刪除違憲的侮辱職務罪、限縮侮辱公務員罪,符合言論自由核心保障與刑法最後手段性;疑慮:第一線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仍需要適當保護,限縮後的保護程度是否足夠值得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憲法法庭判決後的修法多是「照判決調整」,建議對照判決主文看立法是否完整反映違憲意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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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鑒於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並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提供適當保護措施,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又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113年5月24日起失效。
二、現代國家為保護人民權益或追求各項公共利益,往往須透過公務員依法執行行政、審判或其他職務,以實現法令或政策之目的,完成國家任務,是為保障公務員得以依法執行職務,以達成公務目的,顯屬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惟本條前段之規定,以刑事制裁手段,處罰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言論,為免適用範圍過廣,以致抱怨即成罪或隻字片語即入罪,侮辱公務員罪之要件,應限於人民之侮辱性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於個案情形,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為合憲。
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之制定及各項公務之執行)之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此等監督、批評政府之言論,不僅是民主國家所不應禁絕處罰者,甚至是憲法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範圍,以維護民主制度之有效運作。公然侮辱職務之言論,實難想像會對公務之執行產生明顯、立即之妨害。以刑罰(包括自由刑及罰金刑)制裁此等言論,縱令僅處以罰金刑,亦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已侵及憲法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爰刪除本條後段侮辱職務罪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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