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2000000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9-2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牛煦庭、徐巧芯、游顥等委員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七條,將市售供作定型化契約使用的商品(如文具店、便利商店販售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納入管理,使主管機關得查核其內容是否符合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以減少因租約內容錯誤或遺漏衍生的糾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眾購買的市售租賃契約書等商品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內容,可從源頭降低因契約瑕疵引發的租賃糾紛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買市售定型化契約商品的民眾、販售此類商品的業者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七條,將販售供作定型化契約之商品納入查核與管理範圍,並配套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從源頭納管市售契約商品、保障租賃雙方權益、減少糾紛;疑慮:納管範圍與業者責任、查核可行性、契約商品與言論自由的界線等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把「商品」與「定型化契約」連結納管,留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何適用於市售契約書,可對照現行第十七條規範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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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9-20,2024-09-2
交付審查2024-09-20,2024-09-2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徐巧芯、游顥、陳菁徽、李彥秀、謝龍介、林沛祥、廖偉翔等19人,鑑於許多民眾於成立房屋租賃關係時,時常至文具店或便利商店購買「房屋租賃契約」商品並加以使用,惟該商品是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現行法律尚未予以規範納管,為避免因租約上載之內容錯誤或遺漏而衍生後續租賃糾紛,爰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現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僅就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一節加以規範,尚不及於販售未來供作定型化契約之商品(例如市售房屋租賃契約書),導致主管機關無法就該商品內容進行查核控管。
二、考量許多民眾為求便利起見,常至文具店或便利商店購買已印製妥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商品,並以其所載內容直接作為租賃契約條款,倘該內容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不符或有所遺漏,不僅損害租賃關係一方權益,亦有衍生後續租賃糾紛之風險,而有從源頭加以納管之必要。
三、況該等商品僅為契約條款內容,較不涉及政治、學術或宗教性等高價值言論,爰於保障言論自由與增進公共利益兩者間權衡下,於本案應以後者為先。另考量將來可能有企業經營者販售其他種類以供作定型化契約之商品,故於本法修正以資因應。

提案人

連署人(11)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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