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之三,回應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內容為:明定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解約金低於一定額度的保險契約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超過部分仍可執行),並讓具名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於保價金遭扣押時,經書面同意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後介入契約取得要保人地位。
能幫助到什麼
可為解約金低或甚微的保單保留基本保障,並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透過介入權延續契約、取得要保人地位,維持生活經濟所需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保險要保人(債務人)、被保險人、具名受益人、債權人、保險業者與執行法院、行政執行分署。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174條之2:低或微額解約金保單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超過額度部分得於超額範圍內依法執行;增訂第174條之3:保價金遭扣押時,具名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等經書面同意於解約金額度內支付,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契約取得要保人地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低額或微額保單設免扣押保障並引進介入權延續契約,兼顧債權人與受益人;疑慮:門檻認定與超額執行的實務操作、介入權對債權人受償的影響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其他第174條之2、之3版本訴求相近但細節有別,建議逐案比較門檻與介入程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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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委員會審查2025-04-30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謝龍介等16人,鑒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可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惟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受扣押或強制執行時,日後倘發生保險事故,將嚴重影響所得請求保險金之保障,侵害民眾保險權益甚鉅。爰此,為衡酌債權人與保險受益人之利益,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以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保戶得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且受益人、被保險人等特定人得行使介入權延續保險契約效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部分保險契約屬解約金低或解約金甚微,於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之範圍,爰明定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有類此情形之一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且超過所定額度之保險契約,僅得於超過額度之範圍,依法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為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特定人得透過行使介入權使契約效力得以延續,以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並成為要保人,爰明定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等,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之地位。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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