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二條,增列公布雇主違反該法時應一併揭露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資訊,並由地方統一報中央公布、提供一站式查詢。目的是讓中高齡與高齡求職者能查到雇主的年齡歧視等違規紀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中高齡與高齡求職者及員工可查得雇主違反就業促進法的完整裁處資訊,有助保障其就業權益與選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高齡與高齡求職者、在職員工、雇主與事業單位,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本法第四十二條,增列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罰鍰金額等事項,並明定統一報中央公布及一站式查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整揭露年齡歧視等違規、保障中高齡求職者知情權、與勞基法揭露標準一致;疑慮:揭露範圍與期間設計須兼顧企業名譽與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勞基法第八十條之一修正屬同套揭露機制,國會雷達建議兩案合看資訊揭露的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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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游顥、林倩綺、林沛祥、廖偉翔等21人,為完整揭露雇主違反勞動法律之裁處相關事項,並保障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使其於求職前及就業中得以查詢事業單位及雇主違反勞動法令之紀錄,爰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下簡稱系爭規定)現已規定雇主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規定之行為(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因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二、然查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關於公布姓名與名稱一節與系爭規定相符,而其餘修正之後新增「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事項。因此系爭規定應併同修正,俾使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以於求職前或就業中隨時獲知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從而其勞動權益得以確保。
三、另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設有公布專區,惟查並非皆有提供系統性查詢服務。考量勞動部現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因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並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服務較為妥適。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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