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十八條,提案指出現行第十八條雖規定中央得衡酌人口、財政等因素補助地方重大社會福利政策,但未明確將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人民的社會福利事業納入補助考量因素,主張予以明文。原文未附逐條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離島地區社會福利事業在中央補助時獲得更明確的考量依據,回應憲法增修條文對離島社會福利的保障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居民,以及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八條,將離島地區(澎湖、金門、馬祖)人民的社會福利事業明確納入中央補助時應考量的因素(詳細文字詳見正式條文版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對離島社會福利的特別保障、補強現行條文疏漏;疑慮:補助資源分配的整體衡平、其他偏遠地區是否一併納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離島權益相關修法,可留意補助考量因素的措辭是否會排擠其他地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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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7-05,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鑑於現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係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有關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規定,透過法律予以明文規定之。惟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直轄市、縣(市)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等因素酌予補助,尚未明確將澎湖、金門及馬祖等離島地區人民之社會福利事業優予納入補助之因素,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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