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四條,在「老人」定義中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研究原漢平均餘命差距以檢討調整。理由是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明顯低於全國平均。
能幫助到什麼
讓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可提早適用社會福利基本法相關保障,回應原住民健康與壽命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社福主管機關與依老人年齡設計的福利制度。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於老人定義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研究原漢平均餘命差距並據以檢討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住民平均餘命較短,提早納入老人定義可促進實質平等;疑慮:依族群設定不同老人年齡的法制一致性與財政負擔,各方看法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老人福利法等多部法律同步修正,可一併追蹤各法老人年齡標準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18人,鑒於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零歲平均餘命仍有落差,雖經各部會推動原住民族醫療改善計畫,差距依然顯著,亟需持續努力。為增進原住民福利,保障並促進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老人之定義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內政部112年公布之「全國簡易生命表及全體原住民生命表」,全體原住民的零歲平均餘命明顯低於全國平均。108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10歲,較全國平均80.56歲少7.46歲;至110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92歲,仍低於全國平均80.86歲,相差6.94歲。
二、近年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之政策方向以維護其健康生活、醫療保障及社會福利,相關年金及社福制度如國民年金法、衛生福利部之健保費補助對象、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直轄市及地方縣市政府之敬老及補助政策等,皆已納入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故修正「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四條」之年齡規定,老人之定義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另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研究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並依據研究成果進行檢討及調整。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社會福利基本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