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明定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委託地方設立,並要求聘僱外國人資格審查設檢討機制;針對照顧原住民身分者的家庭看護工,另由中央會同原民主管機關訂定資格標準。提案理由是原住民就業需求有別於一般國人,且應確保具文化安全的健康照護。
能幫助到什麼
可望讓原住民就業服務有專屬機構與經費依據,並讓照顧原住民長者的家庭看護工納入文化考量。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求職者、需家庭看護的原住民家庭、地方政府及外籍看護仲介與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二條增訂原住民公立就服機構設立方式;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增訂外國人聘僱資格審查檢討機制及原住民家庭看護工另訂資格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住民就業與照護需求特殊,專屬服務機構與文化安全照護有助實質平權;疑慮:新增機構與另訂審查標準可能增加行政與財政負擔,外籍看護資格分流的執行細節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勞動與原民事務交織的法案,可關注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與預算編列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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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鍾佳濱等16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就業情形及需求有別於一般國人,應有專屬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惟本法實行至今,地方政府受限於經費與人力因素無力自行設置,爰明定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委託地方政府設立;另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針對聘僱外國人就業之資格審查之標準,應設有檢討機制,以因應社會趨勢及勞動人口之結構之變化;前述資格審查及標準,亦應考量「原住民族健康法」相關規定,針對受僱看護原住民身分者之家庭看護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訂資格審查及標準,以確保原住民得保有具文化安全之健康照護環,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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