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針對原住民族需求做兩項調整:外籍看護工資格標準改由衛福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並將原住民長者免醫療機構評估的年齡由80歲降為70歲。同時增訂第5項,恢復類似舊制的原住民就業保障與代金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回應原住民族長者較早出現照護需求的情況,並透過保障條款維護國內原住民勞工就業。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長者及其家庭、原住民勞工、外籍看護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看護資格標準改由衛福部會商原民會定之、原住民長者70歲以上免評估,並增訂第5項保障原住民就業之代金制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與族語溝通等特殊長照需求,兼顧原住民就業權;疑慮:依族群身分設不同門檻的合理性與行政認定方式可能引發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條文有多個委員版本,可比對免評估年齡(70 vs 80)與是否含原住民就業條款。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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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委員會審查2024-06-13
委員會發文2024-06-26
黨團協商2024-06-27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高金素梅、盧縣一等16人,為滿足原住民族長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殊長照需求,以及保障國內原住民勞工之就業,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實務上,雇主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引進外籍看護工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所依據之標準,係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用以明文規範被看護者身心狀態所相應適用之看護工聘僱條件,以保障被看護者之安全及受照顧權益。然現行相關標準,並未區分原住民或非原住民身分,其被看護者若具有原住民身分,其身心健康狀態及照顧需求(例如原住民族之罕見疾病或族語溝通)與非原住民並非完全相同,故其所聘僱家庭看護工之資格,亦必須配合納入原住民之特殊需求以適當評估及認定,故相關標準應由衛生福利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以符合不同族群之長照需求。
二、現行實務上雇主依本條所定審查標準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若被看護者已年滿八十歲以上,及無須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為有鑑於現行國內醫療福利之適用年齡,基於平均餘命之考量,原住民長者適用年齡幾乎較非原住民之長者提前十歲,故本條亦應比照,增訂聘請家庭看護工照顧年滿七十歲以上之原住民,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使原住民長者亦得同樣適用簡化之程序。
三、查民國93年1月13日由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原訂有「每進用原住民一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惟是項原住民勞工保障條款之規定,於111年4月30日修正後遭主管機關刪除,導致現行制度已無法保障原住民之工作權。爰參酌修正前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之代金制度,增訂第五項,以確保聘僱外國人時,不致影響國內原住民之就業需求。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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