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職工福利金條例對企業未提撥、提撥不足或未公告福利金收支表冊的罰則,仍沿用民國32年訂定的條文。本案認為罰則過低、不符現況,主張修正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以提高罰責、維護勞工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提高罰則後,可望增加企業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的誘因,強化勞工福利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的企業組織、受僱勞工與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及勞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提高未提撥、提撥不足或未造具公告收支表冊等情形的罰則(具體額度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訂定逾八十年、明顯偏低且不具嚇阻力,應與時俱進保障勞工;疑慮:須評估提高罰鍰對企業(尤其中小企業)的負擔,以及實際執行與稽查是否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則修正常見爭點在金額級距,建議留意委員會審查時各方對罰鍰上下限的攻防。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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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鑑於現行法規針對企業組織不為提撥職工福利金、提撥不足額或未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者,相關罰則為民國三十二年一月所制定,罰則過低,且不符合現況,為維護勞工權益,爰擬具「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現行法規針對企業組織不為提撥職工福利金、提撥不足額或未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者,相關罰則為民國三十二年一月所制定,罰則過低,且不符合現況,為維護勞工權益,擬具「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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