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罰鍰金額。提案指現行對未依法提撥或提撥不足、未造具收支表冊公告等行為的罰鍰,仍沿用民國三十二年制定的額度,已偏低,故予以調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高罰鍰可增強法律對未依法提撥福利金或未公告收支的約束力,提案稱有助落實職工福利金制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需提撥職工福利金及辦理收支公告的企業負責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一條罰鍰由「一千元以下」提高為「五萬元以下」;第十二條罰鍰由「五百元以下」提高為「二萬五千元以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罰鍰沿用數十年前額度已失約束力,應與時俱進;疑慮:調幅是否過大、對企業裁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只動罰則金額,留意調幅與比例原則的衡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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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考量當前職工福利金條例當中,對於違法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或違法未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辦理公告事項等二類行為,其所處之罰鍰金額迄今竟仍沿用民國三十二年制定時所訂之額度,已有法律約束效力不足之虞,爰擬具「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酌予調增處罰之罰鍰金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當前在職工福利金條例中,第十一條內容乃明定如有違反第二條及第三條情形,發生對於職工福利金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除應受責令提撥之外,另負責人需受一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
二、至於在第十二條內容中,乃明定如有違反第六條規範未於每年年終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並公告者,負責人需受五百元以下罰鍰。
三、前開所處罰鍰額度,乃民國三十二年制定至今,未再有過修正調增。本提案考量法律透過罰鍰之金額,所對社會約束效力應與時俱進,爰將第十一條罰鍰金額自處以一千元以下罰鍰,再修正至處以五萬元以下罰鍰;另有關第十二條對於處負責人之罰鍰金額,自五百元以下,再修正至處以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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