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8470000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累計工作年限上限由現行十四年延長至二十年。提案理由是台灣高齡化加劇、長照需求家庭與看護工已建立信賴關係,希望避免重新訓練與照顧空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長期照護需求的家庭可續用熟悉的外籍看護工,減少重新適應、訓練的成本與照顧空窗期,並讓表現良好的看護工得以留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長照需求家庭、外籍看護工本人,以及相關仲介與長照人力政策。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將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在台工作年限的上限由十四年延長為二十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高齡化與長照需求升高,延長年限可留用優秀看護、減輕家庭照護壓力與訓練成本;疑慮:長年限但缺乏取得居留或永久身分的配套,可能引發移工權益與制度設計爭議,亦有意見認為應同步檢討本國長照人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年限上限改的是工作年數,並非居留身分轉換,可對照長照人力整體政策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蘇清泉、張智倫等23人,鑒於現行就業服務法規範外籍家庭看護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時間累計上限不得逾十四年,致許多有老人、身心障礙者等長期照護需求之家庭,在培養良久習慣與深厚感情後,卻必須面臨重新訓練及適應新看護之衝擊影響,無疑對沉重的照護壓力雪上加霜。為造福老殘、節省雇主訓練成本及避免照顧之空窗期,並留用優秀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外籍看護工之工作年限延長至二十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臺灣外籍勞工政策的法源基礎,源於就業服務法之制訂與施行,101年通過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年限最長12年,104年放寬外籍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且符合一定之資格條件者,可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二、內政部112年8月公布111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79.84歲,另統計分析104年人口80歲以上72萬餘人、90歲以上10萬餘人,112年80歲以上90萬餘人、90歲以上15萬餘人,短短9年期間分別大幅成長25%及48%,顯示臺灣少子化、高齡化的趨勢難以逆轉,將邁入超高齡社會。
三、考量104年10月修法後,部分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年限亦已屆滿,由於許多家庭與看護工已互相建立穩定之信賴關係,彼此具有相當默契,如今恐將面臨分離與重新適應、訓練新看護工之負擔,對有長期看護需求之家庭,重要性不言而喻,為減輕有長期照護需求家庭之壓力及受照護者心理影響,爰提出修法。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看解析 ›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