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赦免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要求總統行使赦免權或命行政院轉令研議赦免時,應考量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並增進對司法的信賴。提案理由是赦免法多年未修,盼使赦免權行使更周全、避免損及司法信賴。
能幫助到什麼
關心司法公平與赦免程序的公眾,可望使赦免權行使有更明確的考量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總統、行政院及主管部會、司法體系與受赦免相關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與第六條,明定行使赦免權時應考量罪刑相當原則、反映國民法律感情及增進司法信賴等要件;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赦免法逾三十年未修、應與時俱進、避免傷害司法信賴;疑慮:赦免屬總統憲法職權,立法增訂考量要件對裁量空間的影響與界線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總統憲法職權與權力分立,建議對照現行赦免法條文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8人,有鑑於近期赦免議題又成為社會矚目討論焦點,「赦免法」自民國四十二年公布後,僅於民國八十年修訂一次,距今已三十三年未曾修訂,理應通盤檢討與時俱進之必要。赦免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總統之權力,為使總統行使赦免權力考量周全,避免傷害司法,損及國民對司法的信賴。爰擬具「赦免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總統行使赦免權力時,或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研議赦免時,應考量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及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前哈佛法學院院長瑪莎‧米諾認為可從三個面向來探討法律中的寬恕議題,其中一個面向是:「當赦免作為強大的法律工具,它何時能增強正義、和平與民主的價值,何時又會成為特權的打手,傷害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承諾?」(資料來源:法律何時該寬恕?從赦免、修復式司法到轉型正義,前哈佛法學院院長寫給當代的法律思辨課)
二、學者劉恆妏曾撰文指出:「現代民主國家,赦免權所展現的,重點應已不再是展現所謂的皇恩浩蕩。憲政上赦免制度設計,重在於權力分立架構下,給予國家元首行政特權(executive power),使其以行政上的特殊權力,推翻司法審判的結果,以濟法律之窮或正司法之誤,給予犯人遷善自新之機會。」(資料來源:1970年代之前中華民國赦免實踐的傳統色彩──以「復仇」、「官蔭」與「留養」為主的討論)
三、根據司法院調查:詢問民眾對「不管發生什麼事情,都應該要遵守法律」之支持程度,支持的民眾占92.4%;詢問民眾對「國家應該用提高刑罰的方式嚇阻犯罪」之支持程度,支持的民眾占88.2%。(資料來源:112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司法院統計處編印)
提案人
連署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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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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