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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赦免法規範國家元首或有權機關對犯罪者所為的赦免或減刑行為,目的在於矯正司法判決的結果,以達到政治社會目的或維持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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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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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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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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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赦免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國民黨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1-09-24・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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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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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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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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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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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其經准許者,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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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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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於受赦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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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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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赦免法」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283 號釋字第 13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