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加強對藏匿失聯移工的監管與罰則,並將就業服務機構納入罰則對象。提案理由是失聯移工人數攀升,現行藏匿懲處須達一定人數或比率才處罰、且僅針對雇主。
能幫助到什麼
勞動與移民管理機關可望取得更明確的查處依據;合法雇主與移工管理秩序亦可能受益。
主要影響對象
移工、雇主、就業服務機構、勞動與移民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與第六十五條,調整藏匿失聯移工的監管規定與罰則並擴及就業服務機構;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失聯移工人數攀升、現行門檻過寬、應將就服機構納入罰則;疑慮:罰則設計能否對症失聯成因、對相關機構與雇主的衝擊仍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移工議題牽涉制度面成因,建議併同安置與轉換雇主等政策一起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王鴻薇、羅廷瑋等18人,鑑於失聯移工數字逐日攀升,截至今年二月,在台失聯移工已累計高達八萬五二二九人,失聯人數衝破一成,失聯移工可能被雇主或就業服務機構,先藏匿後再非法僱用。然現行法令對於藏匿之懲處規定,卻是藏匿達到某一定人數或比率時,才會施以懲處,且此懲處亦僅針對雇主。故除讓有心犯行者,心存僥倖藏匿某人數之移工外,對於就業服務機構亦無相關罰則。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加強藏匿失聯移工之監管與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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