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6350000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06-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增訂家中有80歲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需要的被看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並將條文文字「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修正為「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立法理由為現行巴氏量表標準過嚴、難滿足高齡家庭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80歲以上或經認定有需要者的家庭可免巴氏量表評估聘僱外籍看護,降低申請門檻與家屬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80歲以上或經認定有需要的被看護者及其家庭、外籍看護工、本國照護從業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看護工作文字增列「機構看護」,並增訂第4項80歲以上或經認定有需要者免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巴氏量表過嚴、應降低門檻以滿足高齡照護需求;疑慮:免評估與擴大認定可能使需求審查缺乏專業依據,並衝擊本國照護人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多了「機構看護」字樣與「主管機關認定」彈性條款,比其他80歲版本範圍更廣,可細看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委員會審查2024-05-29
委員會審查2024-06-13
委員會發文2024-06-26
黨團協商2024-06-27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李彥秀、林沛祥、廖先翔、廖偉翔、鄭正鈐等17人,有鑑於我國已步入高齡化社會,對家庭看護人力需求持續增長,目前八十歲以上老人,需經醫療機構評估後,始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相關法規不利照護人力引進,更易引發被看護者家庭與醫療機構之矛盾。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家中有八十歲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需要之被看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滿足我國高齡人口照護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明定八十歲以上長者,需經醫療機構評估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方能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目前醫療機構採取之巴氏量表,評估標準過於嚴苛,難以滿足被看護者家庭之需求。
二、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八十歲以上人口約有91萬餘人,根據111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八十歲以上長者接近6成有下肢功能衰弱之情況,雖不符合巴氏量表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之需要,但在無人看護情況下,老人仍具較高發生風險之意外。為使長者有更好的照顧以及減輕家庭負擔,實有降低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之門檻,以維持家庭正常運作,不必再為照顧家中長者而擔憂。
三、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參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條文,將「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文字修正為「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並增訂第四項,明定年滿八十歲或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需要之被看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滿足我國高齡人口照護需求。

提案人

連署人(11)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看解析 ›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