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僅增訂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聚焦「介入權」單一機制:當要保人對人壽保險契約的權利遭強制執行時,賦予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親屬介入契約的權利,並明確化介入者範圍、要件與時限。相較其他版本,本案範圍較單純。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受益人或特定親屬在壽險遭強制執行時介入契約,避免因解約而喪失遠高於解約金的保單保障,兼顧債權人與受益人利益。
主要影響對象
壽險要保人(債務人)、被保險人、具名受益人及一定範圍親屬、債權人與保險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123條之1:賦予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親屬介入人壽保險契約之權利,明定介入範圍、要件與時限,並規定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介入者視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單對受益人保障價值高於保價金,解約無異殺雞取卵,引進介入權兼顧雙方;疑慮:介入權行使的對價與程序需明確,避免影響債權人受償或被用於規避執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只增訂介入權、未設扣押豁免門檻,建議與含門檻版本對照取向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