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僅增訂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聚焦「介入權」單一機制:當要保人對人壽保險契約的權利遭強制執行時,賦予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親屬介入契約的權利,並明確化介入者範圍、要件與時限。相較其他版本,本案範圍較單純。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受益人或特定親屬在壽險遭強制執行時介入契約,避免因解約而喪失遠高於解約金的保單保障,兼顧債權人與受益人利益。
主要影響對象
壽險要保人(債務人)、被保險人、具名受益人及一定範圍親屬、債權人與保險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123條之1:賦予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親屬介入人壽保險契約之權利,明定介入範圍、要件與時限,並規定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介入者視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單對受益人保障價值高於保價金,解約無異殺雞取卵,引進介入權兼顧雙方;疑慮:介入權行使的對價與程序需明確,避免影響債權人受償或被用於規避執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只增訂介入權、未設扣押豁免門檻,建議與含門檻版本對照取向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5-04-30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郭國文、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鑒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2022年底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惟要保人基於保險契約之權利受強制執行時,受益人將來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得請求保險金之利益,亦將受到影響,且一般而言,保單對受益人保障價值遠高於保價金,若解約無異於殺雞取卵。爰此,為兼顧要保人之債權人與受益人之保護,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賦予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之親屬,得介入人壽保險契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兼顧要保人之債權人與受益人之保護,爰賦予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之親屬,得介入人壽保險契約,並明確化有權介入保險契約者之範圍、要件與時限。同時考量介入權人與被保險人間若無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保險利益時,特別規定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介入者,視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保險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