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明定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等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提案理由是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契約關係(僱傭、承攬、委任)長期認定分歧,勞動權益難獲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讓超過三十七萬名保險業務員的工作條件與勞動權益有更明確的主管機關共同規範依據。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將業務員之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等勞動權益事項,明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訂定;其餘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業務員勞動權益等同保障保戶、解決契約認定歧異;疑慮:保險業務型態多元,一體適用是否影響彈性,及金管會與勞動部權責分工的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重點在「誰來訂規則」,可留意未來子法的實際內容才是影響勞動條件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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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李坤城等17人,考量保障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等同保障保戶權益,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等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保險業為金融特許行業,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為穩定金融秩序、有利金融監理所應遵行之管理規則等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二、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12年3月公布之最新統計,國內保險業務員人數已超過37萬人,創近10年來新高,惟保險業雖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亦於同年8月6日納入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然因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對於彼此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可能無法獲得保障。
三、查我國司法實務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就同一家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法律關係有認定僱傭,有認定為承攬,雖日前司法院釋字第740號做出解釋,認定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不必然為勞動契約,應依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為認定。然此一解釋無法解決長久以來我國司法實務針對同一家保險公司與所屬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之窘境。
四、為保障全國超過37萬名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工作條件(含承攬、委任、僱傭等)、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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