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明定職業運動選手及隊職員代表國家出賽與受訓期間的保險理豠給付額度應與合約薪資相當,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後續醫療照顧及就業輔導。提案者訴求保障選手與隊職員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避免選手保費與薪資落差過大,並為受訓或參賽致傷、失能甚至死亡者提供更完整的後勤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職業運動選手及隊職員、體育主管機關與相關保險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明定保險理賕額度應與合約薪資相當、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及就業輔導,並增訂第三、四項政策保險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選手及隊職員代表國家參賽受訓期間保障不足,應提高理賕額度並增加後續照顧;疑慮:保費負擔者與財源來源、適用對象範圍須釐清,並考量與現行保險制度之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關注政策保險模式的保費負擔與適用對象是否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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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林楚茵、林俊憲、郭國文、楊曜、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0人,鑒於職業運動選手及隊職員,代表國家出賽與受訓期間無法足額保險,保費與實際薪資落差過大。同時,各該人員於受訓及參賽期間,如遭遇嚴重運動傷害,後勤保障並不充分。為促進職業運動選手及隊職員權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避免選手及隊職員保費與薪資收入落差過大,故明定其保險之理賠給付額度應與合約薪資相當。同時,鑒於一次性慰問金並不足以彌補因培訓或參賽,以致失能、身障又或死亡之情況,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及就業輔導服務。另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中政策保險模式,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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