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國民黨林倩綺等18位立委提案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增訂在同意改制、合併、停辦、改辦或清算完成前,應定一年以上的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並得延長。提案理由為現行賸餘財產僅歸退場基金或公部門,未顧及有意接辦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有意願的自然人或法人團體有機會接辦專案輔導學校,延續辦學並保障學生受教權與教職員工作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專案輔導私校的學生、教職員工、有意接辦者及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停辦改辦等程序完成前應定一年以上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必要時得延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保障私人興學權、給有心接辦者機會、維繫學生與教職員權益;疑慮:拉長退場時程、接辦者資格與辦學品質如何審核以免規避退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私校退場與接辦的程序設計,建議連同退場條例整體機制一併檢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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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10,2024-05-1
黨團協商2024-06-25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廖偉翔等18人,為精進私立學校永續辦學、保障憲法私人興學基本權、促進有意願接辦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專案輔導私立學校者參與私人興學,爰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中,針對已判定專案輔導停辦之學校,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僅包括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然而,此條例未充分考量社會上確尚有諸多關心教育且有心接辦學校之自然人或法人團體之事實,而與「私立學校法」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鼓勵私人興學、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機會等之立法目的不合。
二、因此,懇請予以修正,增加公開徵求有意願接辦者接續辦學之法律正當程序,俾確保私立學校教育得以永續發展,讓更多學子有接受教育之充分機會,同時保障學生受教權、學習自由及教職員工之工作權,確實維繫國家整體教育環境、社會穩定。
三、為達成上述目的,建議增訂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於同意改制、合併、停辦、改辦、清算完成前,應定一年以上之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徵求有意願之接辦者;有意願之接辦者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提出接辦之申請。」、「前項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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