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現行規定專案輔導停辦學校經核定解散後,賸餘財產僅能捐給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提案擬增訂條文,要求在同意改制、合併、停辦等之前,應有一年以上公開徵求接續辦學的程序,讓有意願者得申請接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意願承接的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可有正式管道接辦面臨退場的私校,提案主張有助維繫學生受教權與教職員工作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列專案輔導/面臨退場的私立學校師生、教職員,以及有意接辦的個人或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二、三項,明定主管機關在同意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命清算前,應訂一年以上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並得依需要延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私人興學權、給學校永續辦學機會、維護師生權益;疑慮:恐使應退場學校延續,接辦者品質與監督機制受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接辦者資格門檻與退場保障機制的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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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為精進私立學校永續辦學、保障憲法私人興學基本權、促進有意願接辦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專案輔導私立學校者參與私人興學,爰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中,針對已判定專案輔導停辦之學校,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僅包括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然而,此條例未充分考量社會上確尚有諸多關心教育且有心接辦學校之自然人或法人團體之事實,而與「私立學校法」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鼓勵私人興學、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機會等之立法目的不合。
二、因此,懇請予以修正,增加公開徵求有意願接辦者接續辦學之法律正當程序,俾確保私立學校教育得以永續發展,讓更多學子有接受教育之充分機會,同時保障學生受教權、學習自由及教職員工之工作權,確實維繫國家整體教育環境、社會穩定。
三、為達成上述目的,建議增訂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於同意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命清算前,應定一年以上之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徵求有意願之接辦者;有意願之接辦者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提出接辦之申請。」、「前項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接,必要時得延長之。」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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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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