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醫師法第十三條,針對病患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而現行無補救明文的情形。提案明定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得於處方期限內為其補發處方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配套完善雲端藥歷或健保卡的藥品處方登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處方箋遺失或損毀者(尤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持有人、偏遠或就醫不便者)可不必回診重新看診即取得補發,減少重複診察的醫療浪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及一般處方箋的病患、開立處方的醫師與調劑藥師,以及健保資源。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明定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得於處方期限內,對未領藥而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補發處方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處方箋遺失補救空白、減少重複診察、照顧偏遠及慢箋族群;疑慮:須有完善查核以防重複領藥,雲端藥歷與健保卡資訊完整性受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藥師法第18條修正案連動,建議一併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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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我國對於病患未領藥卻遺失或毀損處方箋之補救方法並無明文規定,病患僅能回診要求原就診處方醫療院所重新開立處方箋,除造成重複診察之醫療浪費問題,對於偏遠地區、就診不便和具及時用藥需求者亦有失照顧;且我國處方箋內容目前未能即時上線更新,健保卡亦未涵蓋完整處方箋內容,致使藥師無法透過雲端藥歷或健保卡藥品處方提供完整調劑服務;又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2016年至2021年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人數連年增長,自604.3萬人成長至736.1萬人,而申報遺失或毀損處方箋之每月平均人數均有1萬人左右,其中又以處方箋效期較長且具分次領取特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人數為占比大宗,足見在目前醫藥分業政策下,病患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領藥前,處方箋遺失或毀損的情況在所難免。爰擬具「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得於處方期限內,針對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予以補發處方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在避免重複領藥及重複診察之前提下,完善我國雲端藥歷或健保卡登錄藥品處方之可運用性,提升補救處方箋遺失或毀損情形之便利性,達成節省醫療資源、維護國人用藥權益之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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