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主張在地方檢察署設置檢察官助理,協助檢察官辦理內部性事務。提案理由是檢察官偵查、公訴、上訴等工作負荷日益繁重,需有別於檢察事務官的輔助人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檢察署可增設檢察官助理協助內部事務,有助於提升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的監督並合理化檢察官工作負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助理及相關人事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設置檢察官助理之依據)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依案件量分類,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紓解檢察官負荷、強化判決監督與辦案品質;疑慮:員額與人事預算的負擔、助理與檢察事務官的分工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黨團提出的檢察官助理修法版本相近,建議並列比較內容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