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主張在地方檢察署設置檢察官助理,協助檢察官辦理內部性事務。提案理由是檢察官偵查、公訴、上訴等工作負荷日益繁重,需有別於檢察事務官的輔助人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檢察署可增設檢察官助理協助內部事務,有助於提升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的監督並合理化檢察官工作負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助理及相關人事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設置檢察官助理之依據)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依案件量分類,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紓解檢察官負荷、強化判決監督與辦案品質;疑慮:員額與人事預算的負擔、助理與檢察事務官的分工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黨團提出的檢察官助理修法版本相近,建議並列比較內容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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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6-24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11-06
委員會發文2024-11-08
案由
本院委員劉建國、楊曜、郭國文、陳冠廷等16人,鑑於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負荷日益繁重,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之監督,並合理化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工作負荷,有別於具司法警察官屬性之檢察事務官之偵查輔助人力,有關內部性事務之襄助,仍有設檢察官助理之必要,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每年受理案件八萬件以上者,為第一類;每年受理案件四萬件以上未滿八萬件者,為第二類;每年受理案件二萬件以上未滿四萬件者,為第三類;每年受理案件一萬件以上未滿二萬件者,為第四類;每年受理案件五千件以上未滿一萬件者,為第五類;每年受理案件未滿五千件者,為第六類。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法院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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