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將「棄保潛逃」入罪。提案指目前棄保潛逃僅能依刑事訴訟法沒入保證金而無刑責,並擬將依法逮捕拘禁者脫逃的刑期提高至三年以上,所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者棄保潛逃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棄保潛逃及脫逃行為將有更重刑責,提案認為可增加嚇阻力、減輕警政追緝通緝犯的人力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具保、責付或限制出境等處分的刑事被告,以及司法與警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提高脫逃罪刑期至三年以上,新增棄保潛逃之刑責並設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提案說明欄從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填補無刑責漏洞、嚇阻潛逃、回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疑慮:關注加重刑度的比例與成效,以及與其他防逃手段是否重複。
政治雷達小叮嚀
棄保潛逃有多版本並陳,建議比較各版刑度與加重要件後再看委員會整合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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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7-11
委員會審查2025-01-06
委員會發文2025-01-08
案由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對於臺灣目前棄保潛逃者,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沒入其保證金,並無刑責,造成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更造成警政單位必須消耗大量人力追捕棄保潛逃之通緝犯,故依據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2017年之決議,並參考美國法制的棄保潛逃罪(bail jumping),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之刑期,修正為三年以上,並將棄保潛逃入罪,且增訂若被告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棄保潛逃,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提高對棄保潛逃之法律嚇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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