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1800000

「電信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電信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針對電信業者未落實門號申辦身分查核的違規行為提高罰鍰,並提高未取得許可即營業的罰則、增訂屆期未改善廢止許可。提案理由是詐騙集團常利用人頭門號犯罪,現行罰鍰過輕缺乏嚇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電信業者違規成本、督促其在核發門號時落實審核,有助從源頭管理、防制詐欺利用人頭門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信業者、申辦門號的一般用戶及詐欺防制相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提高未落實門號身分查核之罰鍰;配合第六十四條提高第一項未取得許可營業之罰則並增訂屆期未改善廢止許可。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鍰可督促業者落實查核、從源頭防詐、強化業者協力責任;疑慮:罰則與廢照標準須與違規情節相當,並兼顧用戶申辦便利與業者執行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提高罰則是防詐源頭管理手段之一,可留意罰鍰幅度與用戶權益的平衡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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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陳俊宇、吳琪銘、李坤城、林岱樺、陳秀寳、黃秀芳、陳亭妃等22人,有鑑於台灣詐欺案件連年增長,雖詐欺犯罪手法及犯罪腳本日新月異,但皆仍需申辦人頭門號聯繫受害者。雖電信業者依法需針對申辦門號者進行身分查核,惟詐騙集團仍易於取得人頭門號進行犯罪之用,顯現電信業者在獲利之餘並未落實相關規定,且罰鍰顯有過輕之虞,對於不肖業者而言毫無嚇阻功能。為敦促電信業者成為詐欺防制之協力者,於核發門號時善盡審核與管理之責,爰擬具「電信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台灣詐欺犯罪近年急遽增長,並有集團化、分工化、隱蔽化之現象,且為2022年案件數及嫌疑人數增加最多的犯罪行為(案件數及嫌疑人數,2021年為24,724件、36,002人;111年為29,453件、45,540人,增加4,729件、9,538人)。其中又以網拍詐騙最多
,共6,791件、佔23.06%;其次為投資詐欺,共6,542件,佔22.21%;第三為解除分期付款詐騙,共5,084件、佔17.26%。且被害金額在近十年間有逐年增長趨勢,至111年已超過7億元。
二、為防制詐欺犯罪,我國於歷經多次刑法修正,於103年提高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之刑責及罰金,然對於詐欺犯罪防制成效有限,仍造成民眾的財產暴露於風險中。於2022年,網拍詐騙、投資詐欺及解除分期付款詐騙即超過詐欺犯罪總件數之六成,詐欺犯罪手法及犯罪腳本日新月異,但皆仍需申辦人頭門號聯繫受害者,以進行後續之犯罪。
三、鑑於詐欺犯罪防制需金融業者、電信業者等民間角色積極協力、共同預防,雖目前交通部依針對第一類電信業者及第二類電信業者,分別以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規定,電信業者對於申辦門號者需進行雙證件查核,然詐騙集團仍常透過人頭戶成功申辦門號、再將人頭門號作為續行詐欺犯罪行為之工具。
四、綜上,顯見電信業者若於前端門號核發之作業流程未落實審核與管理之責,無異於提供犯罪工具予詐騙提團以獲利;且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針對未落實查核作業之違規行為,罰鍰顯有過輕之虞,對於不肖業者而言毫無嚇阻功能。
五、爰提案修正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第二項關於罰鍰數額之規定,以敦促業者於核發門號以獲利之時,善盡審核與管理之責,提高電信業者違規之成本,落實用戶身分查核,從源頭管理有效防制詐欺犯罪之遂行。
六、配合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修正,違反規定屆期未改善者廢止許可,提高第同條第一項未取得許可執照營業之罰則。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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