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8650000

「電信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電信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調高第二類電信事業違規(如濫發門號供詐騙使用、未取得執照營業)的裁罰金額。提案指現行罰鍰遠低於不法得利,缺乏遏阻效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電信業者配合詐騙的違法成本,強化主管機關打詐裁罰力道,降低門號被當作詐騙工具的誘因。
主要影響對象
第二類電信事業者、詐騙被害民眾及電信主管機關(NCC、刑事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調高第二類電信事業相關違規行為的罰鍰金額(詳細數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鍰符合比例原則、宣示打詐決心、縮小第一類與第二類業者罰則落差;疑慮:電信法將落日是否仍須修正、單靠提高罰鍰能否杜絕共犯結構、合規業者連帶受影響的程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打詐修法常見於多部法律,建議對照電信管理法與洗錢防制相關規定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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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洪孟楷、顏寬恒、陳菁徽、游顥等24人,鑒於刑事局統計國人遭詐財損連年攀升,且近期破獲詐騙案接連發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參與其中,負責人經正當程序取得營業執照後,以提供門號等方式與詐團合作,然現行違反規範裁罰對比不法得利如九牛一毛,顯見無實質遏阻作用,為杜絕電信事業成為詐騙溫床,爰擬具「電信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刑事局統計全國遭詐騙年度金額屢創新高,110年損失新台幣56億,111年近70億,112年更高達89億,詐騙猖獗致國人財損驟增儼然成為新國安問題。
二、去年(112年)第二類電信業者「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涉嫌與詐騙集團成員勾結濫發門號作犯罪工具,致六百餘人受騙總計三千兩百多萬元,第一時間主管機關依據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僅對業者裁罰區區三十萬元,罰鍰金額遠不及不法得利之零頭。
三、雖第一類電信事業者採特許制且事業體較第二類大,但在違反相同規範項目上罰則落差甚鉅,以未取得執照營業罰則為例:第一類於第五十七條明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類在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範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兩類訂定的最高罰鍰相差十倍之多。
四、電信法已近落日,與電信管理法二法轉換期間,惟發生違規於電信法適用範圍如第二項案例,為遏止詐騙歪風,爰提案修正第六十三條及六十四條,將較低之裁罰金額提高以符合比例原則,更可向大眾宣示政府打詐決心。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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