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賴士葆、王鴻薇、徐巧芯等23位立委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調整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分配。重點是明定金融業者須舉證已盡說明義務與符合適合性原則,並將「無損害」的舉證責任轉由金融業者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支持者認為可改善金融消費者在資訊與交涉地位上的弱勢,落實本法保障消費者、使損害賠償條文真正發揮功能。
主要影響對象
金融消費者、金融服務業者及處理金融爭議的評議中心與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增訂第二項明定金融服務業者於訴訟上須舉證已盡說明義務及符合適合性原則,並增訂第三項將「無損害」的舉證責任轉由金融服務業者負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實務上幾無消費者依本條求償成立、條文形同虛設,轉換舉證責任可落實消費者保護;疑慮:舉證責任倒置加重業者負擔,須評估對金融服務提供與成本的影響及訴訟濫用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訴訟舉證規則,建議留意金管會與司法實務對舉證責任分配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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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徐巧芯等23人,有鑒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以來,因違反本法要件未盡明確,實務上幾無金融消費者以第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成立之案例,爰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於訴訟上明定金融服務業者,須舉證已盡說明義務及符合適合性原則,並將無損害之舉證責任轉換由金融服務業者負擔,俾利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金融消費者在資訊、交涉能力之地位均遠低於金融服務業者,實有必要課予金融服務業者高度責任,爰增訂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於訴訟上明定金融服務業者須舉證已盡說明義務及符合適合性原則。
二、自101年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成立以來,依據本法第十一條所成立之損害賠償責任僅有二件,顯見本條未發揮應有功能,評議結果多引用本法第二十條之公平合理原則,酌予消費者補償,藉以迴避本條之適用之作法,使金融消費者本得獲全額賠償,卻僅能獲部分補償,更造成第十一條之三懲罰性損害賠償幾無適用,爰增訂第三項,將無損害之舉證責任轉嫁予金融服務業者,俾落實本法保障金融消費者之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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