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涂權吉、顏寬恒、廖偉翔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理由是台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家庭看護需求增加,主張滿80歲的被看護者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並把「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文字細分為幫傭、家庭看護與機構看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簡化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看護的程序,並把不同看護型態的工作類別界定得更清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需聘外籍看護的高齡家庭、外籍看護工,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看護工作類別文字、新增第四項80歲以上免醫療評估)等條文;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照護人力缺口、簡政便民、維護長者與家人尊嚴。疑慮:放寬評估可能影響專業把關,須評估對照護品質與人力市場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期另一就業服務法版本都涉80歲免評估,可對照是否還包含免繳就業安定費等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5-27
委員會審查2024-05-29
委員會審查2024-06-13
案由
本院委員涂權吉、顏寬恒、廖偉翔、蘇清泉、羅明才等17人,鑒於我國已於民國107年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國家,民國114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國家,國人家庭看護人力與照顧需求持續增加,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滿八十歲以上被看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利簡政便民,維持長者與家人生活尊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預計民國114年臺灣每5人即有1人是長者,即老年人口將超過20%,我國將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階段。
二、然國家積極推動長期照顧服務,仍不足以補足全體照顧需求之缺口,家庭看護人力至今仍需才孔亟。
三、惟依現行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中,針對外國人受聘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相關專業評估條件過於嚴苛,致被看護者家庭與醫療機構間矛盾不斷且弊端叢生,民間要求改革聲浪不斷。
四、職是之故,爰提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酌審查標準之條文,將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中「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文字修正為「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機構看護工作」,並在同條文中增訂第四項,放寬年滿八十歲之被看護者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