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提案針對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逃亡藏匿經通緝,或違反停止羈押所命遵守事項者,現行刑法無罰責,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增訂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被告違反防逃相關處分或逃亡藏匿、違反羈押替代命令的行為將有刑責,提案認為可健全防逃機制、減少程序遲滯與司法資源耗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防逃處分或羈押替代措施的刑事被告,以及法院與檢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就違反防逃處分、逃亡藏匿或違反停止羈押所命事項者增訂處罰(提案說明欄從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補足防逃機制、維護國家刑罰權與司法威信;疑慮:關注新增刑責是否合乎比例、構成要件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屬防逃罪化系列之一,建議與第一六一條相關版本並列比較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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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7-11
委員會審查2025-01-06
委員會發文2025-01-08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游顥、顏寬恒、吳宗憲等22人,有鑑於我國現行刑法對於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逃亡、藏匿而經發布通緝者,以及違反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所命應遵守之事項者,均無相關罰責;造成眾多被告輕視司法程序,而有怠於或刻意不到庭、違反法院命令甚至逃亡藏匿之情形,除令程序遲滯、徒耗司法資源外,更空洞化國家行使刑罰權之規範意旨,亦嚴重斲傷司法威信與公平正義之實現。顯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防逃機制未能有效發揮作用,為預防是類弊端、健全防逃機制,茲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之立法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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