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涂權吉、游顥等19人提出,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主張將有期徒刑由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立法說明引用刑事局統計與韓國、日本、德國刑度比較,認為我國加重詐欺刑度相對較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拉高加重詐欺的刑度區間,與國際接軌並強化嚇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加重詐欺行為人、被害人及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將有期徒刑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韓、日、德相比我國刑度較低,加重詐欺應更嚴厲;疑慮:大幅提高刑度下限對量刑比例與法官裁量的影響、實際嚇阻成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具體寫出刑度區間(3至10年),可與其他加重詐欺版本的刑度直接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