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二十三條,處理天然氣管線鋪設遇到的土地使用爭議。提案引用民法第786條「管線安設權」及大法官釋字第440號,主張既成道路等已享稅賦減免,公用管線鋪設不應再另取土地使用同意書,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合理補償基準。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申請裝設天然氣管線的民眾與管線業者,減少因土地使用權爭議造成的工程延宕與訴訟成本。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裝天然氣的民眾、天然氣事業者,以及管線經過土地的所有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二十三條,調整管線鋪設之土地使用同意要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地下設施埋設之補償基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管線安設權為法律明定物權,既成道路已享稅賦減免,免附同意書並明定補償可減少延宕與爭議;疑慮:弱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權、補償基準訂定方式與是否充分保障地下權損失,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同一提案人的電業法修正屬「成套」修法,可一併對照天然氣與電力管線的相同邏輯。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鑒於公用事業管線鋪設時,常因土地使用問題致使工程延宕,為保障民眾權益並確保公用設施順利設置,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眾為用天然氣所需而申請裝設管線時,實務上經常產生土地使用權限爭議,致產生鋪設延誤甚至需耗費司法資源之情事,實非民眾之福。
二、再者,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即已明揭管線安設權:「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此「管線安設權」乃法律所明定賦予之原始物權,且已開闢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公路、道路或現有巷道所有權人既已受有稅賦減免之補償利益,對於為民眾服務之公用事業管線鋪設,自應無需再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透過司法再行爭取,並於鋪設完成後得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
三、依大法官釋字第440號解釋文「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然現行公用事業管線埋設卻未完整明定合理補償基準,且實務上部分行政單位更曲解損害補償之意義限於工程開挖後之回復修補,而罔顧所有權利人地下權損失,與解釋文精神不符。為保障民眾財產權益並確保公用設施順利設置、減少爭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補償基準。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天然氣事業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