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提案指現行各機關得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自行核定機密、無保密年限限制,而該手冊僅為行政規則欠缺法律授權。修正明定機關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其他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保密期限不得逾三年並應送立法院查照,變更時亦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機關自行核定的機密將受三年期限與立法院查照監督,有助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民眾、各行政機關及立法院(監督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明定機關非依本法、其他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保密期限不得逾三年,並應送立法院查照,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變更時亦同;確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政府資訊應公開為原則、行政規則核密欠缺法律授權、設期限與監督避免行政濫權;疑慮:一律三年上限是否符合部分業務的保密實需、送立法院查照的作業負擔、與現行機密分級制度的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資訊公開與保密需求常需權衡,可關注期限上限與查照機制的具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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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羅廷瑋等34人,鑒於人民有知的權利,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秘密為例外,以利人民對公共事務之了解、信賴並監督,促進民主參與,故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又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故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明定國家機密之核定層級與程序,且必須在最小範圍內為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透明政府,促進民主參與。惟現行各公務機關均得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自行核定機密,且無保密年限之限制規定,解密與否均由機關自行決定,查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並無法律授權僅為行政規則,機關核密之依據既非法律,亦非法規命令,卻有形同核定國家機密之權限,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顯逾越法律規範,架空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侵害人民知的權利。爰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機關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其他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保密期限不得逾三年並應送請立法院查照,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變更時亦同,以避免行政濫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故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秘密為例外,且即使法有明文機關得限制公開之規定,但遇有攸關公益、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者仍得公開,均明定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又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而有保密必要者,得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且須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且明定有下列情形不得核定為國家機密,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三、為掩飾特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之不名譽行為,四、為拒絕或延遲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另亦明定機密等級、期限與核定權限,且須受立法院監督。
二、現行公務機關可逕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自行核定機密,該規定並未明定保密期限與解密條件,故均得由機關自行決定。惟查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僅為行政規則,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亦非法規命令,機關卻得據此核定機密拒絕公開政府資訊,且無期限與條件,未達國家機密之重要性卻得以自行核列機密拒絕公開,權限顯係逾越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範,顯非合理。
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之機密,除第五條明訂不得核定為機密之規定外,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立法院得以召開秘密會議方式監督,然公務機關依據文書處理手冊所核定之機密均無相關規範,等同未有法律授權剝奪人民知的權利,違反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亦有規避監督致生弊端之虞。爰提案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機關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其他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保密期限不得逾三年並應送請立法院查照,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變更時亦同,避免行政濫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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